(✪‿✪)ノ排程中晝發文 #國際法法理建國 Q&A
Q229:台澎金馬,在民主政治學理上,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,不只侷限於台澎。妳們會侷限於台澎,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。
A229:
不是~
第一,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,回到剛剛問你的問題,你不認同《舊金山和約》嗎?
世界上有哪些國家認為二戰還沒結束呢?
如果有國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那它敢承認二戰還沒結束嗎?
這是既成事實不需要多說,而且這個紀錄還有在聯合國中存底。(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可沒有在聯合國中存底喔)
更別說戰後整個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,和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在以《舊金山和約》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對48個國家以及簽訂其子約的國家來說就是戰爭結束。這個和平條約是國際法效力之文件。當初二戰剛結束國際上大概60多個國家,《舊金山和約》根本就佔大多數大國了。至今新興的國家也根本不可能質疑《舊金山和約》的。
Q&A153:舊金山和約是廢紙?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00047156705396/posts/324281995820355/?d=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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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金馬東沙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。
與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地位不同,你不能混為一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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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你認為的民主政治學理與是否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無關。
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(sovereign state)是具有國家法人格(statehood)的政治實體。
民主體制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。
國家法人格(statehood)是完成建國程序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;就像自然人(natural person)是非死產出生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。
法人具有的東西就是「法『人格』」,因為具有「法『人格』」,所以能像人一樣以享受權利、負擔義務。
基本上只要是依照法律規範所建構,能以本身名義行使權利、負擔義務的運作結構就是一個法人。所以公司是法人,國際組織也是法人。
「國家法人格」是「國家」之所以具有國際法上意義的原因,任何法律規範都必須有適用的對象才會有意義,而「國家法人格」就是使國家成為國際法規範適用對象的根據。
在法律上我們會問說做某件事情的「行為主體」是什麼,而「行為主體」就必須是能行使權利、負擔義務的是自然人或法人。所以,「國家法人格」這個概念的意義,就是讓國家成為國際法上的行為主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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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,我在跟你談台澎法理地位,你卻扯五五憲章?!看起來是你執著在五五憲章裡,麻煩跳脫出中華民國政權給你的洗腦教育吧!
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,也不是成為主權國家必要條件。
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政權,中華民國政權不是因為有那部憲法才代表中國。
中華民國政權誰建立的?怎麼建立的?為什麼建立的?中華民國政權建立之後多久,這部憲法才出現?
中華民國政權主張的台灣光復是甚麼時候? 1945.10.25
中華民國政權現在這部憲法什麼時候制定的? 1946.12.25
從頭到尾是你對我誤會好深喔!台澎法理地位不專屬於我呀,這是客觀事實不難懂,你加油啦
延伸閱讀❤️
👉🏻Q&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?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258660130833607/posts/4074186395947609/?d=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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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❣️
🙌🏻🙌🏻🙌🏻[英語繁中字]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?原因與解決方法:https://youtu.be/lss2OdMhi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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👉🏻《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》漫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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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是法人 嗎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
不要單單只討論殭屍股要怎麼救,先想想一個對散戶不友善的投資環境,好處都被內部人給撈光了,難道還會有散戶幫忙接刀這些殭屍股嗎?
這些殭屍股的特性不就是知名度低,主力進貨意願小,產業前景不明的公司嗎?
公司是法人,有出生,自然就會生病、死亡,如果只是一直吊點滴,搞氣切,苟延殘喘,當然就會變成植物人。
奉勸主管機關放棄本位思考,想想如何像在少子化的情況下啟動大學退場機制一般,幫助在不損及股東權益情況下,輔導下市櫃吧!
公司是法人 嗎 在 林智群律師(klaw)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
<擴大沒收範圍,是好是壞?>
前幾天有一個新聞,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,
擴大沒收適用範圍,
1.沒收可以單獨宣告
2.只要是不法所得,不管財產是放在自然人或法人名下,
甚至脫產給子女或親朋好友,都可以沒收
為什麼會有這個修法?
是因為之前大統混油案,
檢察官要沒收大統公司不法所得18.5億元,
法院不准,理由是該公司是法人,沒手沒腳,不是犯罪主體
(很奇怪吧?!不過刑法基本理論就是如此~)
所以不能以大統負責人(自然人)犯罪,
就沒收公司(法人)財產,即使不法所得放在公司也是一樣~
檢察總長還為此提起非常上訴,但遭到駁回,
這顯示了刑法有關沒收規定的侷限性,才會促成這次修法!
不過勒,擴大沒收規定,我們要高興嗎?
我講過,任何事情有利有弊,沒弄清楚前就鼓掌,是有問題的
先問一個問題,
何謂沒收?
講白一點就是充公啦!
那將犯罪所得充公,不正是大快人心?
是的!大部分情況確實如此,
我想大家已經厭倦了
檢方大動作,壞人卻早已準備好把錢轉走了,檢方無可奈何的場景
不過勒,要注意的是,
沒收,就充公了,就進國庫了,是不會分給該案受害者的!
那受害的消費者怎麼辦?大統員工怎麼辦?
大統公司賣油所得,
一方面也是被害消費者的求償標的,
另一方面也是大統員工資遣費(萬一公司倒了)等權益的保障,
甚至下游廠商如果因此受害,也可以向大統公司求償,
今天大統有18.5億資產,國家將之認定為犯罪所得,沒收了,
那消費者 大統員工 甚至受害廠商,
即使打官司求償,即使勝訴取得一個勝訴判決,
也是扣不到大統公司資產可以滿足債權(因為被國家拿走了)~
另外我們常見的詐騙案件,你被騙50萬,我被騙10萬,
真的抓到詐騙集團,也扣到不法所得,
你我很高興,認為終於可以拿回錢了,
結果勒,司法機關宣告沒收,將犯罪所得都充公,
那你我即使提告求償,也是沒有東西可以清償損失~
結語:
沒收,乍看之下似乎大快人心,
其實另一面是國家與人民爭利,
司法機關採取該手段前要特別謹慎才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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